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1、拟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公开。
2、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成立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
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5、交通运输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审核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的科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单与公文批办单合并。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市保密局确定。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机关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
(4)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牡丹江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6、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解密审查程序确定。
7、定期组织培训,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8、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