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2、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