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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日期: 2026-03-25 来源: 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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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现将近期撤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公告作废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撤销原因

1

孙厚军

230103********513X

酒驾,一次记满12

2

朱静海

231005********1518

酒驾,一次记满12

3

陈庆

231004********1213

酒驾,一次记满12

4

苗翠武

231011********0316

超速,一次记满12

5

张国强

231011********0670

酒驾,一次记满12

6

张树彬

231083********5112

酒驾,一次记满12

7

孙洪生

231025********0013

酒驾,一次记满12

8

周志刚

231005********2019

酒驾,一次记满12

9

闫启华

231084********1337

酒驾,一次记满12

10

韩成福

231023********1430

酒驾,一次记满12

11

王春利

231023********1819

酒驾,一次记满12

12

王紫阳

231004********1230

酒驾,一次记满12

13

历彦祥

231023********0535

酒驾,一次记满12

来源:局行政审批科

撰稿:赵威

校对:鲁玮

一审:齐建利

二审:廉洪奎

三审: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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